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内容分类: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文日期: 2021-08-24 11:39:57 生成日期: 2021-08-24 11:39:57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黄圩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泗县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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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黄圩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8-24 11:39 责任编辑:王磊

泗县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引>的通知》农办经〔2020〕8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中共泗县县委办公室、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泗办发〔20203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主体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是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村民小组是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村民小组所有的,村内各该村民小组是宅基地所有权主体。

第四条  村、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意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可明确村委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流转、经营等活动中的收益取得、分配和使用,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

第五条  根据需要,各村结合实际情况可经选举产生村宅基地理事会,代行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职能;各村民小组结合实际情况可经户代表会议研究后,委托村宅基地理事会代行村民小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职能。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实现形式

第六条  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可依申请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主体颁发《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证》。

第七条  颁发《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证》应严格按照产权归属,不打破原集体所有界限。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给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发证;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给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证;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发证。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证》应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变更调查)、地籍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等成果资料,载明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全部宅基地面

积,包括现有农户宅基地(含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已经归属在已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内的,不再单独颁发《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证》。

第四章 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职能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组织所属的农村宅基地的权利。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制定宅基地管理的具体方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各项职能,规范实施农村宅基地规划、分配、调整等程序。建立对宅基地使用、流转、退出、收益分配等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健全与宅基地相关的议事协商机制和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认定到人,登记到户”的原则,负责制定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并组织开展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和登记工作。建立相关登记台账。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制定通过分配宅基地之外的一定条件下的保留、重获办法及一定时间节点后固化宅基地资格权的可行途径和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制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宅基地进行转让、互换、赠与的管理规定,明确实施的条件、程序、要求及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制定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继承农房后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规则和要求。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各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产业的,要履行审核和监督管理职能。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多占、超占、违法违规占用的宅基地退出实施办法及退出宅基地后的统筹利用办法,明确宅基地无偿与有偿退出的补偿办法和实施程序、宅基地退出后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制定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细则,确定有偿使用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制定并落实宅基地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宅基地使用、流转、退出、收益分配等行为。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民依法申请按户分配宅基地,制定本集体宅基地分配方案,落实公示、审查流程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公示、审查流程应符合上级文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流转、退出、收益分配、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宅基地退出补偿等相关条件、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宅基地日常管理、监督工作。选聘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开展宅基地日常巡查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编制村庄规划。主要负责:参与划定村庄分类及村庄发展边界、谋划村庄布局,合理划定农民建房用地范围,合理确定永久居民点、近期搬迁撤并居民点和远期搬迁撤并居民点;研究审议村庄规划,动员、组织村民在调研访谈、方案比选、公告公示等各个环节积极建言献策,综合形成规划方案审议意见;贯彻落实土地利用和建设规划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依法收回的农村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纳入耕地管理,复绿为林地的纳入林地管理,调整为生产经营性用途的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均不再纳入宅基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机构,对历史形成的各类宅基地问题系统摸底排查,逐一建档。按照依法合规、稳妥有序的原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处置办法,稳妥有序化解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