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补偿标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宿政秘〔2020〕50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