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货币安置: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注:1、详细具体的安置方法按照以上文件执行。
2、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在公告发布后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村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派专人现场督办,请互相转告。
凡从征地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补偿事项以征地部门调查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