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获得稳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4.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根据《泗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泗民发〔2021〕3号)执行。
(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确认程序根据《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试行)》(宿民发〔2019〕88号)和《泗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泗民发〔2021〕3号)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支出状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变化情况及时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五)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六)办理地点
黄圩镇民政办
联系方式:15399568319
邮箱:335686123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