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引>的通知》及《中共泗县县委办公室、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按照“代表性、公认性、稳定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完善村民理事会讨论决定宅基地重大事项程序,健全议事协商机制和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理事会是指各村根据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各村范围内通过村民选举成立的一种村民自我组织与管理的组织形式。去掉
第二章 村民理事会的组织
第四条 各村两委按照精干高效、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组建村民理事会作为群众议事协商、矛盾纠纷调解的组织。
第五条 村民理事会一般设置为7人,村庄规模较大可适当增加理事会成员名额,成员一般从党员、村两委成员、群众代表、乡贤能人中推选产生。
第六条 村民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任期5年,可连任,会长、副会长由村民理事会成员推选产生。会长负责具体议事协商、矛盾纠纷调解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其他理事会成员共同配合。
第七条 村民理事会选出后在村内张榜公示7天,并由村委会将村民理事会成员名单报乡镇备案。
第三章 村民理事会参与宅基地管理的程序
第八条 村民理事会在决策本村重大事务时,必须按照“三议一表决”(村民提议、理事会商议、村“两委”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理事长负责召开会议,说明议题来源、具体内容和议事规则。理事会成员对议题内容自愿发言,充分协商、讨论和论证,并形成基本共识。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对协商形成的基本共识进行投票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形成协商意见。理事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协商意见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对意见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应予以搁置,待条件成熟后,可进行二次协商;通过二次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两委,由村两委组织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协商结果等,并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十三条 对会议形成的有效协商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公开并报村两委备案,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村民理事会参与宅基地管理的权利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村民理事会的领导,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村民理事会的业务指导,在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范围内,支持和保障村民理事会充分行使以下在宅基地管理中的权利:
(一)对农户资格权认定过程中资格权人身份认定不清问题,村民理事会负责初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二)对村民建房申请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由村民理事会负责协调处理,就地解决。对村民违法占地及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村民理事会责令停止建设,并及时向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分配使用方案,经村委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对历史上形成的“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或其他方式合法占用宅基地的,村民理事会通过民主协商榷定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和起收面积,经村委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出现的合同纠纷、利益纠纷等问题,村民理事会负责协商处理,保障流转各方合法权益,协商无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村民理事会参与宅基地管理的职责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进一步发挥村民理事会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村民理事会应在宅基地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召开与宅基地利用管理有关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二)参与编制并实施村庄规划。
(三)负责审核宅基地申请、宅基地退出、宅基地流转等。
(四)负责全过程监管农民建房,对违法占地及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进行阻止,并及时向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协调处理宅基地利用、宅基地审批管理中的矛盾,并就地化解。
第六章 村民理事会的考核机制
第十六条 由县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县宅改办、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职能单位共同制定《泗县村民理事会考核办法》。各乡镇应根据《泗县村民理事会考核办法》,结合实际细化考核内容,制定考核细则。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村民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成员,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村民理事会长、副会长及成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