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23年1月4日《关于泗县2022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宿〔2023〕3号)批准,同意我县在泗县泗水街道东发社区、于圩社区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23.8307 公顷(耕地20.22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5919公顷,用于城镇、集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泗县2022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所有权人及面积
地块一:位于泗水街道于圩社区、东发社区范围内,东至泗水街道于圩社区耕地,南至清水沟路,西至凤山路,北至唐河路。该地块总面积12.9887公顷,其中农用地11.1442公顷(耕地8.4420公顷),建设用地1.5919 公顷为于圩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农用地0.2526公顷(耕地0.2526公顷),为东发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
地块二:位于泗水街道于圩社区范围内,东至泗水街道于圩社区耕地,南至泗水街道于圩社区耕地,西至343国道,北至泗水街道于圩社区拆迁区。该地块面积3.1839公顷,其中农用地3.1839公顷(耕地3.0324公顷),为于圩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
地块三:位于泗水街道于圩社区范围内,东至泗水街道于圩社区耕地,南至泗水街道于圩社区居民点,西至343国道,北至泗水街道于圩社区耕地。该地块面积9.2500公顷,其中农用地9.2500公顷(耕地8.4968公顷),为于圩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
三、征收土地时间安排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开展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四、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一)(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为16400元/亩;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29400元/亩。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泗政〔2008〕17号)的规定,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