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发文日期: 2023-04-04 11:24:07 生成日期: 2023-04-04 11:24:07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黄圩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食品投诉举报
词:

食品投诉举报

文章来源:黄圩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4-04 11:24 责任编辑:郝永佩

投诉内容:
本人于2023年4月4日在《泗县优喜食品店》
经营的“快手平台”(丁丁食品个体店)
订单编号:2309400125585456
网址:6.68元 【益生菌】冻干酸奶块水果低糖低脂混合冻干果粒块孕妇儿童零食 ##X-3yydNZhgCuUQPW##
该店铺宣传是“低糖”但是货到后发现该商品不是低糖果粒酸奶块,碳水化合物含量是84.2g/100g。属于食品安全问题。
 本人诉求,按照食品安全法假一赔十不足一千为一千元。请工商办案工作人员联系企业及本人三方配合处理,本人信息无需对企业保密,请贵局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相关查案情况,处理结果及奖励事项。详情附件查看,有交易快照。
反馈信息:
消费者于海涛于2023年4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泗县优喜食品店虚假宣传一事。经营者丁雨秋于2023年4月在快手平台销售益生菌冻干酸奶块水果低糖低脂混合干果粒块孕妇儿童零食,产品宣传了低糖,依据GB28050国家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宣传低糖的产品,糖含量应≤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但该商品碳水化合物含量为84.2%/100g.当事人宣传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属于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从发布促销广告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间销售部分促销商品,且只在个人的快手账户中发布。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责令删除虚假宣传广告,当事人现场已删除宣传广告。 参照《宿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修订)》第四条,下列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的,免予行政处罚:第(十四)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系初次违法,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经营数额不大的,免于行政处罚! 投诉人已在全国12315平台撤诉,我局决定终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