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
本次调整后
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9084元(每人每月757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8664元(每人每月722元)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2120元
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0元(每人每月900元)
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11264元
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748元(每人每月7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