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发文日期: 2021-01-06 09:39:39 生成日期: 2021-01-06 09:39:39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大庄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收养登记户口指南
词: 收养登记户口指南

收养登记户口指南

文章来源:大庄镇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1-06 09:39 责任编辑:汤赛丽

19994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机构集体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19994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一、申报材料

(一)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3、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

(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2、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
3、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填写《出生入户申请表》户办大厅前台民警或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对收养年满14周岁以上人员的,按照补录户口实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