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机构集体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一、申报材料
(一)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3、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
(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2、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
3、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填写《出生入户申请表》户办大厅前台民警或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对收养年满14周岁以上人员的,按照补录户口实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