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宿政明电(2017)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和限制燃放范围
全县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范围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止燃放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泗城镇城区一环路以内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二十四、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以及婚、丧事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下,限制燃放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公布。
二、严格控制销售审批
限制燃放区域内,不得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不得新审批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监部门应在限制燃放区域外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临时网点,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限制燃放区域内原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按经营布点规划逐步迁出,对未迁出且许可到期的零售经营者不得再行延期。
三、强化燃放监督管理
公安、安监、交通、市场监管、商务、供销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严厉查处非法燃放、存储、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并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明确职责协同治理
(一)综治部门:监督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日常宣传、引导、监督,发现和劝阻非法燃放行为。社区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合理划定安全燃放地点,配置燃放装置,并做好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
(二)泗城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县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四)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存储、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销售烟花爆竹固定和流动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毁坏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和政府设施等行为。指导宾馆、酒店等营业性服务单位,划定安全燃放的地点,配备燃放装置。服务单位要引导消费者规范燃放,否则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
(六)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七)房管部门:负责督促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阻和举报工作。
(八)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婚姻登记、殡仪馆、陵园等单位开展禁限放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九)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
(十)环保部门:查处因燃放烟花爆竹产生严重空气污染违法行为,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开展禁限放宣传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全县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带头禁放、限放烟花爆竹,带头移风易俗。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其他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烟花爆竹组织管理相关工作。
(二)创新形式,强化宣传发动。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刊、宣传栏、户外标语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禁限放有关规定,重点宣传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污染和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组织基层组织及社会力量,深入机关、医院、学校、社区、殡仪婚庆服务单位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三)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公安、安监、城管、住建、房管、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强化日常管理,努力形成全社会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良好氛围,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泗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