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等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4 工作组、专家组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
3.2 预测
3.3 预警行动
4 处置措施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4.3 先期处置
4.4 响应启动和措施
4.5 扩大应急
4.6 应急暂停与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7 日常管理与奖惩
7.1 宣传
7.2 审批和备案
7.3 演练
7.4 修订
7.5 奖惩
8 附则
8.1 发布和解释
8.2 名词术语的定义
8.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8.4 信息发布内容框架
8.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9 附件
9.1 编制依据
9.2 宿州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9.3 灾害矿井基本情况
9.4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队伍
9.5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范次生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详见附件9.1。
1.3 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较大事故(含较大涉险事故)、重大事故(含重大涉险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2)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3)根据上级领导批示或重要时间节点期间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范围以外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由煤矿所在县区政府制定预案应对处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指导。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煤矿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的事故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产煤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应对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专兼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加强应急培训演练,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煤矿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煤矿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反应及时,科学施救。做到反应迅速,积极有序,千方百计组织救援处于事故危险区域的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煤矿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煤矿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上级政府和部门做好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决定启动本预案;
(3)做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4)必要时,指令其他单位和人员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研究确定其他有关事故救援的重大决策。
2.1.1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组成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结合市安委会组成情况,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埇桥区政府、萧县政府、市监委、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安徽煤监局淮北分局、安徽煤监局皖南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总工会、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成,必要时可将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纳入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等要求。
2.2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1)负责煤矿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报告。
(2)与现场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市煤矿应急指挥部的命令。
(3)组织煤矿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4)组织煤矿应急救援技术组参加救援工作,协调医疗救护工作。
(5)调用煤矿应急救援基础资料与信息。
(6)事故扩大或专业领域救援力量、物资不足时,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及设备增援。
(7)完成市煤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3 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人员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由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指挥长。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现场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属地政府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
2.4 工作组、专家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工作组,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在现场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分组如下:
(1)抢险救援组:依据监管、监察职责,由安徽煤监局淮北分局、皖南分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煤矿企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组织协调各矿山救护队伍,进行抢险救援,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治。
(2)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煤矿企业等相关部门参与组成,负责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导、秩序维护,保护事故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等。
(3)人员安置与后勤保障组:由属地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国网宿州供电公司、市应急局、煤矿企业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疏散安置、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和救援装备、物资、通信、电力、交通、食宿等保障。
(4)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安徽煤监局淮北分局、皖南分局、市发展改革委、事发地县级政府、煤矿企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向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落实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召开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种会议;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制定信息发布方案,设立信息发布人,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情况。
(5)善后处理组:以属地县级政府为主,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总工会、煤矿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指导协调保险理赔事宜,参与事故应急调查。
(6)专家组:由安徽煤监局淮北分局、皖南分局牵头,抽调并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
(1)煤矿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危险源数据库,建立和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
(2)市应急局,安徽煤监局淮北分局、皖南分局,各产煤县(区)应急局,对全市煤矿企业进行风险分级管控,采用“一企一策”形式管控,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煤矿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要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 预测
煤炭企业应建立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对地面、井下各生产环节及炸药库等重点区域全天候监控。对采掘工作面及井巷有害气体浓度、环境温度进行监测,收集数据,预测可能出现的的重大情况,及时排除隐患,监测系统应接入所属煤矿监管分局。由安徽煤监局淮北分局、皖南分局依据职责,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相应事故预警信息应通知市应急局。
3.3 预警行动
(1)确定预警级别。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Ⅳ、Ⅲ、Ⅱ、Ⅰ级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同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一通知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平台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和公众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⑪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处置措施
4.1 信息报告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所属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有关部门和机构接到报告后,依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同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安徽煤监局。
一般事故上报至市级应急局、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4.2 信息发布
(1)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授权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敏感事故或涉外事故,由市政府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市委宣传部负责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4.3 先期处置
4.3.1 事发煤矿先期处置措施
发生事故后,矿井人员要立即汇报矿井调度所,由矿井调度所立即通知矿长,事发煤矿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本矿井下工作人员和相邻矿井井下工作人员撤离;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专业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8)向事发地县(区)政府请求支援,接受县(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4.3.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措施
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矿井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发地县(区)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4 响应启动和措施
4.4.1 分级响应
煤矿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由发生地县(区)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市政府保持关注,市相关部门予以人员、装备和技术支持;发生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时,由市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时,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在省政府、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市本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发生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时,启动本预案Ⅲ级响应,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市长组织指挥协调;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启动本预案Ⅱ级响应,由市政府市长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联合指挥。
4.4.2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本预案,作出如下处置,其中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进行处置:
(1)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指令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处置意见。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会商决策。
(2)对事发地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必要时向省政府或省应急厅、安徽煤监局、省能源局报告,请求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市;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事发地。
(7)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8)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9)认真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4.3 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
(1)指挥协调。
①由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指定副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长,指挥部派出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工作组、专家组成员,事发地政府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组成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组织事故先期处置的县(区)政府现场指挥部向市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纳入市现场指挥部管理。
②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③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2)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4 现场指挥部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不限于)措施:
(1)组织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2)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及相关人员救治、疏散、安置、安抚等;
(3)组织实施现场警戒和安全通道管制;
(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方案;
(5)组织协调有关保障和支援工作;
(6)组织实施事故信息报送和发布等。
4.4.5 安全防护
煤矿井下应急救援由煤矿救护专业队伍进行,严格控制其他人员入井人数,确需入井的,入井人员必须经现场指挥部决定。
4.5 扩大应急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若事态扩大,处理力量不足,事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指挥部请求上一级应急响应。
4.6 应急救援暂停与应急终止
在应急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应急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应急救援。
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经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批准(重特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报请省政府、国务院批准),宣布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属地县、区政府、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局积极配合安徽煤监局开展事故调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事发县、区政府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应急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应急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队伍保障
安徽煤监局淮北分局、皖南分局依据监察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煤矿应急救援基地、队伍的建设工作,形成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 资金保障
煤矿企业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6.4 物资装备保障
市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煤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安徽煤监局淮北分局、皖南分局依据监管职责,应建立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及时调用。
6.5 技术保障
安徽煤监局淮北分局、皖南分局会同市应急局建立市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煤矿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煤炭行业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根据需要及时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7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
7 日常管理与奖惩
7.1 宣传和培训
(1)市、产煤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2)市、产煤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安徽煤监局淮北分局、皖南分局负责指导煤矿企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7.2 演练
(1)本预案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至少每两年演练1次。
(2)产煤县(区)政府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演练1次。
(3)煤矿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应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4)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7.3 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7)市煤矿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没有以上情形时,应急预案应当每3年进行1次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预案若修订应重新发布。
7.4 编制和审批
本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编制,应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印发后20日内应抄送省应急厅、安徽煤监局、省能源局备案。
产煤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县(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抄送市应急局和相应煤矿监察分局。
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备案。
各级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7.5 奖惩
(1)市、县(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市、县(区)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发布和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应急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2 名词术语的定义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煤矿井下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煤矿生产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煤矿井下火灾、瓦斯(煤尘)爆炸、有害气体中毒、透水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
8.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4 信息发布内容框架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上级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8.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部;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9 附件
9.1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65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5.《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61号);
6.《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0号);
7.《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3〕41号);
8.《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皖政秘〔2020〕147号);
9.《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宿州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9.3 灾害矿井基本情况
序号 |
煤矿名称 |
企业性质 |
集团公司 |
瓦斯灾害类型 |
水文地质 类型 |
1 |
朱仙庄煤矿 |
省属国有 |
淮北矿业集团 |
突出矿井 |
极复杂 |
2 |
祁南煤矿 |
省属国有 |
淮北矿业集团 |
突出矿井 |
复杂 |
3 |
芦岭煤矿 |
省属国有 |
淮北矿业集团 |
突出矿井 |
中等 |
4 |
桃园煤矿 |
省属国有 |
淮北矿业集团 |
突出矿井 |
极复杂 |
5 |
钱营孜煤矿 |
省属国有 |
皖北煤电集团 |
高瓦斯矿井 |
中等 |
6 |
祁东煤矿 |
省属国有 |
皖北煤电集团 |
突出矿井 |
复杂 |
7 |
金黄庄煤矿 |
地方煤矿 |
|
突出矿井 |
中等 |
8 |
龙王庙煤矿 |
地方煤矿 |
|
突出矿井 |
复杂 |
说明:宿州市现有煤矿总核定产能1560万吨/年 |
9.4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队伍信息表
队伍名称 |
驻地 |
联系电话 |
皖北煤电集团 矿山救护大队 |
宿州市西昌路157号 |
0557-3980119 |
皖北煤电集团 矿山救护大队祁东中队 |
埇桥区祁县镇祁东煤矿 |
0557-3990351 |
淮北矿业集团 军事化救护消防大队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276号 |
0561-4959119 |
淮北矿业集团军事化救护消防大队桃园中队 |
埇桥区桃园镇桃园煤矿 |
0561-4925118 |
9.5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
(1)煤与瓦斯突出。我市8对矿井中,有祁南、祁东、桃园、龙王庙、朱仙庄、芦岭、金黄庄等7对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可能发生在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近突出煤层岩巷掘进工作面。一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采掘工作面及巷道在突然间充满大量的高浓度瓦斯,造成人员窒息,遇火会发生瓦斯爆炸;突出造成一定的动力效应,可以摧毁支架,破坏设备设施;瞬间突出的瓦斯、碎煤(岩)流能破坏通风系统,造成风流紊乱或短时逆转;突出的煤炭使巷道堵塞,生产系统受到破坏,巷道通风阻力增大,甚至造成矿井停产。
(2)瓦斯灾害。我市8对矿井均为高瓦斯等级以上的矿井。瓦斯危险危害因素贯穿于矿井建设、生产过程中,采掘、揭煤以及巷道过老巷、盲巷、采空区等,均有可能造成瓦斯超限,可导致人员中毒、窒息,遇到点火源时,会发生燃烧或者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毁。
(3)煤尘灾害。我市8对煤矿均为机掘、机采,煤矿在机掘、机采、爆破、落煤、装载、转载工序中会产生煤尘或岩尘,易造成人员矽肺病,达到一定浓度时会产生煤尘爆炸,损毁局部巷道或工作面,造成人员伤亡。
(4)火灾。煤矿火灾危险因素有内因和外因火灾,内因火灾为煤层自燃,外因火灾有电气热源、摩擦热、明炮、明火等因素。井下火灾发生可导致人员中毒、窒息或伤亡,损坏巷道和设备,破坏正常的通风状态,可造成瓦斯爆炸等事故;井上火灾发生可造成建筑物、设备、设施损毁,亦可造成人员伤亡。
(5)水灾。我市煤矿水文地质类型除芦岭、钱营孜、金黄庄煤矿为中等类型外,其他均为复杂与极复杂型,矿井水害因素主要为老空水、灰岩水、导水构造(断层、陷落柱)。发生水害时,存在淹面、淹井,导致巷道设备报废、顶板垮塌,水害严重时可致人员伤亡。
(6)顶板事故。矿井顶板危险因素主要为开拓、准备、回采和巷道修护,以及过老硐、断层期间可能发生冒顶事故。顶板事故可造成工作面压死支架、巷道堵塞,亦可造成人员伤亡。
(7)机电运输灾害。煤矿机电运输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有供电事故、提升事故、运输事故、机械伤人事故,事故后果可导致设备损坏、运输系统损毁、人员伤亡。
(8)地面生产系统事故灾害。地面生产系统中,煤炭洗选设备与传输设备、供电设施等可造成机械伤害、触电、高处坠落等人员伤亡事故。
(9)极端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冰雪等极端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矿井井巷损毁、淹面、淹井,甚至人员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