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境)内出生登记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居民,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自由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入户。
父母双方为双军人的可以在父亲或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在部队驻地有合法房产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落户。
父母双方为在校大学生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落户。父母一方为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在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非在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落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① 小孩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 小孩父母的结婚证。
③ 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其他情形:
① 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父母一方为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与其他证件资料不相符的,提供所在部队证明。
② 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③ 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的身份证件和户口簿;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跟随另一方入户的,由抚养权属方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④ 不能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出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证的证明及亲子关系医学鉴定书。
⑤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父母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⑥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⑦ 父母双方属在校学生集体户的提供在校学生证明。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4)办理时限
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户政窗口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审批,上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工作要求
初步检验《出生医学证明》.属真实的,撕下《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存档,属可疑的,暂扣《出生医学证明》送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核查。
二、港澳台地区出生登记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省内户籍人员,在港澳台地区出生小孩,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可以随省内父(母)一方办理出生登记落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① 港澳台地区的出生证明。
② 入户子女入境所持证件。
③ 父母的结婚证。
④ 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其他情形:
① 出生证明为英文版的,需提交中文版翻译件及翻译公证书。
② 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③ 父母有一方为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后,呈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户政部门核查,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申请人携同入户子女到户政窗口申请入户。
港澳台出生小孩的出生登记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如下:
① 户政窗口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报送材料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② 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复核并报送材料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③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入户协查函》。
④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门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填写《入户协查函》“核查结果”反馈给本市户政管理部门。
⑤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⑥ 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将材料退回派出所户政窗口通知申请人。
三、国外出生登记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人员,在国外所生小孩,经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可申请随父随母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① 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② 父母和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③ 国外出生证明(经我国驻出生地使领馆认证)及中文翻译件。
④ 父母的结婚证。
其他情形:
① 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新生婴儿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国外登记的,提供中文翻译件。
② 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③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④ 出生证明无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的公证书
⑤ 需要取得国籍、国外永久居留权认定的,需提交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后,呈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户政部门核查,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申请人携同子女到户政窗口申请。
国外出生小孩的出生登记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如下:
① 户政窗口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报送材料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② 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复核并报送材料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③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入户协查函》。
④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门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填写《入户协查函》“核查结果”反馈给本市户政管理部门。
⑤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⑥ 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将材料退回派出所户政窗口通知申请人。
注:办理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子女的入户手续时,申请人需持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和子女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到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国籍、居留证明认定。对经认定为中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并发给《办理户口通知》。申请人偕同入户子女,凭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和子女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办理户口通知》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5)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