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发文日期: 2021-08-30 11:16:08 生成日期: 2021-08-30 11: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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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大庄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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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大庄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8-30 11:16 责任编辑:汤赛丽

一、保障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二、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二)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对评估为半护理、全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2021年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5%以上

三、实施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审批程序

县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

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有异议或了解不清楚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布,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动态管理

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时报告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县、镇(开发区)两级档案管理;县民政部门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五)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六)办理地点

大庄镇民政办

办公地址:大庄镇文化站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557-7889089

邮编:234311

邮箱:ahsxdz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