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发文日期: 2021-08-30 11:20:23 生成日期: 2021-08-30 1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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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大庄镇人民政府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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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及流程

文章来源:大庄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8-30 11:20 责任编辑:汤赛丽

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对重点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医疗救助比例、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救助标准

1.对于非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合规自负费用的90%比例救助,不设救助封顶线。

2.对于非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低保对象普通病患者按合规住院(门诊)自负费用75%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人年,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按合规住院(门诊)自负费用8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15000元/人年;

3.对于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救助起付线为20000元,非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救助起付线为3000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人年。

4.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大病患者门诊医疗合规费用,当年可累加计算,年中或年终通过一站式定点医院按相应住院比例进行结算,原则上不跨年救助。

5.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二)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诊治的救助标准(急、转诊的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诊治标准执行)

1.对于非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普通病患者按合规自负费用的80%比例救助,救助封顶线3000元/人年,重特大疾病按照合规住院(门诊)自负费用85%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人年;

2.对于非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低保对象普通病患者按合规住院(门诊)自负费用7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人年,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按合规住院(门诊)自负费用75%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人年。

3.对于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救助起付线为20000元,非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救助起付线为3000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人年。

(三)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救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016〕22号)的规定实施。

(四)具有双重身份的重点救助对象(既是低保、五保或孤儿,又是贫困人口),按贫困人口相关政策执行,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流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一站式结算。

(二)非建档立卡的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一站式结算。

(三)非建档立卡的低保户、对于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等各种保险报销及优抚医疗补助后,凭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