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发文日期: 2021-02-04 09:25:14 生成日期: 2021-02-04 09:25:14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大庄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监督实施】《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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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实施】《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

文章来源:大庄镇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2-04 09:25 责任编辑:汤赛丽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现就报省级办理项目用地预审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改进审查内容,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效率

(一)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工作。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功能分区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建设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二)简化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等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但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职责、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诺督促落实。

(三)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核实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进一步核实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予受理项目建设用地申请、不予审查报批建设用地。

(四)改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先进行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在建设单位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可办理用地审查报批手续;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手续。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印发省人民政府用地批复,市(县)人民政府不得供应土地。

(五)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国家重点项目、线性工程等应避让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398号)要求,由省国土资源厅或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

(六)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七)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分级预审。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330号)规定执行。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分别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报省级预审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八)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和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及本通知的要求,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格式,规范用地预审组卷,切实提高报件质量,并同时报送纸质报件和电子报盘。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中心窗口不予接收报件。

(九)推进用地预审网上申报。加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网上申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省、市、县网上预审申报机制。在网上申报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前,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用地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初审通过后,由省国土资源厅通过主干网向国土资源部申报。

(十)加强宣传做好服务。各地要做好优化和改进项目用地预审政策的解读宣传工作,回应社会关切,更新窗口办事指南,帮助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办事流程,方便行政相对人。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联动,提前介入了解情况,积极履职,主动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