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泗县2020年第3批次(增减挂钩)城镇、集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一:
位于泗县经济开发区(泗城镇)赵位社区(赵位村),南至:赵位社区(赵位村)居民点;北至:昆华气体、中磁科技;东至:赤山路;西至:朝阳路。
地块二:
位于泗县经济开发区(泗城镇)赵位社区(赵位村),南至:唐河路;北至:赵位社区(赵位村)居民点;东至:赤山路;西至:朝阳路。
地块三:
位于泗城镇虹乡社区(三王村),南至:虹都府小区(建);北至:花园路;东至:虹乡路;西至:红星美凯龙(建)。
地块四:
位于屏山镇陈刘村、白庙村,南至:陈刘村耕地;北至:彩虹大道;东至:白庙村耕地;西至:104国道。
地块五:
位于屏山镇陈刘村,南至:陈刘村耕地;北至:陈刘村耕地;东至:陈刘村耕地;西至:104国道。
地块六:
位于草沟镇草沟村,南至:草沟村耕地;北至:沱河新城;东至:草沟村耕地;西至:草沟村耕地。
地块七:
位于大庄镇大庄村,南至:大寨路;北至:第三人民医院防保所、大庄镇医药批发站;东至:大庄村林地;西至:大庄镇汽车客运站。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征收目的
单位:公顷
地块名称 |
权属单位 |
总面积 |
其中农用地面积 |
其中耕地面积 |
其中建设用地面积 |
其中未利用地面积 |
征收目的 |
地块一 |
赵位社区(赵位村) |
8.3149 |
4.3931 |
3.5992 |
3.9218 |
0 |
工矿仓储用地 |
地块二 |
赵位社区(赵位村) |
8.3188 |
2.8195 |
1.5264 |
5.4993 |
0 |
工矿仓储用地 |
地块三 |
虹乡社区(三王村) |
1.7035 |
1.7035 |
1.423 |
0 |
0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地块四 |
陈刘村、白庙村 |
9.2637 |
9.2637 |
8.97 |
0 |
0 |
工矿仓储用地 |
地块五 |
陈刘村 |
8.3926 |
8.3926 |
7.6345 |
0 |
0 |
工矿仓储用地 |
地块六 |
草沟村 |
2.2213 |
2.2213 |
2.1158 |
0 |
0 |
住宅用地 |
地块七 |
大庄村 |
1.0988 |
1.0988 |
0 |
0 |
0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合计 |
39.3136 |
29.8925 |
25.2689 |
9.4211 |
0 |
|
三、拟征收土地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件,初步按下表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乡镇 |
地类 |
年产值 (元/亩) |
土地补偿倍数 |
安置补助倍数 |
合计补偿标准(元/亩) |
泗城镇(泗县经济开发区) |
农用地 |
1700 |
9 |
15 |
40800 |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1700 |
4 |
8 |
20400 |
|
大庄镇 |
农用地 |
1750 |
7 |
15 |
38500 |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1750 |
4 |
7 |
19250 |
|
屏山镇、草沟镇 |
农用地 |
1700 |
7 |
15 |
37400 |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1700 |
4 |
7 |
18700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宿政秘〔2015〕221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上报审批。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各类装璜及农田水利、电力设施、树苗移栽等补偿标准均按宿政秘〔2015〕2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依据宿政秘〔2015〕221号文件规定,青苗补偿按旱地每亩1000元上报审批。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泗政〔2008〕17号)规定:在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现场调查为准。
六、其他
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最迟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泗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