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发文日期: 2022-11-09 16:07:09 生成日期: 2022-11-09 1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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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大庄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行政审批】大庄镇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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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大庄镇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大庄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11-09 16:07 责任编辑:汤赛丽

、受理范围

县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二、审批依据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三、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

四、申请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申报材料目录

(一)小餐饮

1、《小餐饮备案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主要设备清单、设施布局平面示意图或照片;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食品摊贩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需在经县政府批准划定的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内经营,应当携带身份证、健康证明等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备案,并填写备案信息申请表。

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组织安排现场核查。

3、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七、办理时限:自接受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结果送达:窗口领取。

十、监督投诉渠道:0557-728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