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征地工作程序
发文日期: 2023-08-28 15:23:58 生成日期: 2023-08-28 15: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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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大庄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泗县鼓励农民自愿退宅进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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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鼓励农民自愿退宅进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文章来源:大庄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8-28 15:23 责任编辑:汤赛丽

泗县鼓励农民自愿退宅进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和安徽省《“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及安徽省委、省政府《推动皖北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突破引领经济社会全面加快发展重点举措》等文件精神,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提升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效益和集约化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战略部署,围绕党中央提出的“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聚焦保障居住、管住乱建、盘活闲置”的要求,通过优惠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坚持在政府主导下,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逐步完善公共服务。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进城农民合法权益,鼓励农户自愿申请退宅进城安置。

(二)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有利于调整村庄规划兼顾城市资源承载能力,进一步完善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资格权保障机制、推进住房保障、就业保障、入学保障、金融支持等政策,有序推进农民进城落户,确保农民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有保障,切实解决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

(三)依法依规,规范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省市增减挂钩和宅基地改革试点政策,提升安置效率和质量,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三、安置范围

全县范围内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列入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宅基地和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拆迁征地需要提前安置且在县城有定居意愿的农户。

四、安置方式

(一)安置程序。退宅进城农户填写《退宅进城安置申请审批表》向村民委员会(社区)提出申请——村委会(社区)核实并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县退宅进城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实际提供合适房源供农户选房——结算并签订《安置房确认合同》。

(二)安置地点。石梁景苑一期、虹景花园、锦绣山庄一期、二期、康庄家园、古汴湾一、二期、汴水人家、虹盛东方名城、赵位新城一期、翠屏山庄、鹿鸣山庄等12个小区。

五、退出程序

(一)退出方式。凡符合安置范围内的农户均可申请退宅进城安置,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退宅进城安置书面申请,自收到农户申请后15日内村民委员会完成核实公示并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定。

(二)面积核实。退宅农户宅基地面积、房屋面积和地上附属物由各镇(街道)政府组织核实。

(四)拆旧复垦。退宅进城安置农户收到安置房屋原则上1个月内搬离原房屋,各镇(街道)政府及时组织进行拆除及土地复垦等。

六、安置政策

(一)退宅安置政策。在试行期间,自愿退出宅基地按照不低于5万元每亩标准补偿,宅基地附着物补偿按照《宿州市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执行。安置房根据所选位置一房一价,安置农户退宅拆除补偿款直接抵扣安置房款,各计各价。

(二)金融及住房公积金政策。退宅进城安置农户对补足差价有困难且符合政策条件的,由金融机构给予信贷支持,有公积金的,可按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

(三)宅基地权益政策。退宅进城安置农户保留其家庭成员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家庭成员分户后仍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权益。

(四)土地承包政策。退宅农户进城安置定居后,原所在村组的土地承包政策不变,仍按规定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各项补助政策。

(五)就业政策。退宅农户进城安置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市场监管、税务、卫健、生态环保等相关部门优先为其办理经营资质和置业手续;对就业创业的,县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创业指导,技能培训,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对创业困难的,按照国家政策优先解决小额担保贷款。

(六)入学政策。农民自愿退宅进城安置后,与其所在社区的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市民待遇,家庭子女可在居住地选择就近入学,各学校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政策减免费用。

七、任务分工

各镇(街道)负责项目实施,做好群众动员、意向征集、核定补偿标准和金额、核定安置面积、签署退宅拆旧农户进城安置协议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做好宅基地改革项目和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政策指导、审批或备案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工作;

县房屋征收中心摸清富余安置房源底数,指导镇(街道)落实拆迁相关政策和解释;

县房管中心负责安置服务,接续保障,帮助处置相关问题。

县城投集团负责房源统筹,对拆旧农户进行安置和价格结算,协助办理住房贷款、不动产权登记;

县发改委负责房屋价格备案,指导制定安置价格;

县司法局负责安置政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委托公证等;

各银行机构负责项目贷款审批。

县宅改办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序时进度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做好退宅进城核准、审批等项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退宅进城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宅改办,张治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进、许斌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镇(街道)成立由书记、镇长(主任)为双组长的退宅进城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工作专班,明确由镇(街道)分管副书记负责。

(二)强化宣传动员。各镇(街道)要加大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带动作用,动员农户积极参与,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群众进城安置。尊重群众意愿,加强扶持引导,注重创新机制,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农民退宅进城安置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问责问效。在试行期间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明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严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虚报冒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方案仅适用于退宅进城安置农户,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泗县鼓励农民自愿退宅进城安置实施细则

泗县鼓励农民自愿退宅进城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创新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维护农民的宅基地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泗县鼓励农民退宅进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城镇建成区除外)内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列入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宅基地、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拆迁征地需要提前安置农户和其他已经完成房屋拆除和宅基地复垦且合理补偿没到位的农户。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一条 农户申请。自愿退宅进城安置农户填写《农户自愿退宅进城安置申请表》报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泗县鼓励农民退宅进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核实申请条件、农户房屋等相关信息。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讲明原因并退回农户,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在村、组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农户退宅进城安置申请审批表》并报镇(街道)审核。

第三条 镇(街道)根据农户申请,组织自然资源、农经、住建等相关单位对申请农户进行逐户实地核实。同时依据《泗县鼓励农民退宅进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安置政策,核实补偿金额。其中:自愿退宅进城安置的人员,其复垦面积以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建设用地面积为准;其他已经完成房屋拆除和宅基地复垦且合理补偿没到位的农户,以原核算金额为准。核实后填写《农户退宅进城安置申请审批表》,经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县宅改办汇总。

第四条 县宅改办负责对各镇(街道)上报的《农户退宅进城安置申请审批表》进行汇总并及时报县政府审批。对于有疑议的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核。县政府审批后要及时反馈到镇(街道)和相关单位。

第五条 农户凭《农户自愿退宅进城安置申请审批表》到所属镇(街道)申请选房,镇(街道)要指定专职联络员有序引导退宅进城人员选房工作。

第六条 城投集团负责配合各镇(街道)做好退宅进城人员选房、结算、上房等工作,同时负责会同金融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为退宅进城人员提供信贷支持;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为退宅进城人员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屋拆除后,原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予以注销,

第四章:鼓励政策

第八条 自愿退宅政策。退宅进城安置农户按照协议签订顺序享受优先选房政策。自愿退宅进城安置户应在《退宅进城安置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30天内腾出现有房屋,并向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核准、镇(街道)组织验收。对确需保留旧房进行过渡的,向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经镇(街道)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九条 农户鼓励政策。30天内腾退房屋和宅基地并经镇(街道)验收合格的,其宅基地补偿款按补偿标准的120%补偿;第31天至第60天腾退的,其宅基地补偿款按补偿标准的110%补偿;第61天至第90天填腾退的,其宅基地补偿款按补偿标准的105%补偿。自愿退宅进城安置原则上就近安置。

第十条 村级奖补政策。村(社区)完成农户自愿退宅进城安置且宅基地拆除复垦后,县财政按照每亩1000元进行奖补。

第十一条 镇级奖补政策。县财政根据各镇(街道)实际完成情况给予购房总额的5%作为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土地复垦、拆违控违、信访调处和维稳、法律服务及其它退宅进城安置相关工作。对镇(街道)退宅安置率高、社会反映好的前三名,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补。

五章:问责机制

第十二条 县宅改办负责会同纪委监委、大督办等相关单位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对进展速度慢、工作有瑕疵、出现信访舆情的镇(街道),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对采取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违法获得资金补偿(补助)或擅自截留、挪用、侵占补偿(补助)资金的,县纪委监委将启动问责机制,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退宅进城安置农户,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