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示制度是为了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财务收支程序和收费行为,增加学校管理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对学校财务活动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监督,进一步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对每期预算收入、支出情况进行通报或说明,对学校财务进行公示。 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收费政策。
二、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三、学校的公示都必须注明公示时间2—7天。教职工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发现公示对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校委员会反映真实情况或提出质询,校委员会要向对方作出口头或者书面答复。对于公示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纠正,不得敷衍了事。
四、公示期间向校委会提出意见或质询的人员,学校要保护其合法权益,注意保密。
五、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六、教职工反映问题要客观、公正不得捏造事实或诬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