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救灾财政资金使用
发文日期: 2020-10-19 11:14:23 生成日期: 2020-10-19 11:14:23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瓦坊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临时救助标准
词:

宿州市临时救助标准

文章来源:瓦坊乡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0-19 11:14 责任编辑:赵海波

 临时救助标准:
    (一)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的 3-6 倍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下款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救助病种比照医疗救助规定病种,个人自费费用 3 万元以上不受病种限制),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 5000 元以上不超过 10000 元、10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2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30000元以上不超过 40000 元、40000 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城市月低保标准的3倍、5 倍、7 倍、9倍和10 倍救助。
    (三)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城市月低保标准的 3-6 倍救助。市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对救助标准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