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发文日期: 2021-06-09 15:10:30 生成日期: 2021-06-09 15:10:30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瓦坊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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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23号)

文章来源:瓦坊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6-09 15:10 责任编辑:赵海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5年10月8日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规范有序、统筹配套的原则。放宽城镇户口准入条件,加快城镇化进程。

第三条市、县区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公安、法制、发展改革、财政、人社、农委、民政、教育体育、卫生计生、住建、房管、公积金管理中心、统计国土资源、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提高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第二章户口迁移

第五条放开市区、县城和建制镇(以下称城镇)户口迁移限制。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在城镇申请登记户口:

(一)在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如以购买商品房、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

(二)在城镇租赁合法产权房屋且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居住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

(三)在我市投资经商,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且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在单位住所地、经营场所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

(四)来我市工作的大中专、技工院校以上毕业生,可在创(就)业地或居住地申请登记;

(五)进城务工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在工作地申请登记;

(六)在我市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或者属于其他紧缺人才的,可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申请登记;

(七)属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的,可在共同生活亲属的居住地申请登记;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