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发文日期: 2023-05-06 10:47:45 生成日期: 2023-05-06 10: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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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瓦坊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公共服务指南
词:

公共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瓦坊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5-06 10:47 责任编辑:赵海波

1.法律援助咨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二、承办机构

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提出咨询申请;

2.提供相关信息或材料;

3.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予以咨询解答。

七、服务时限

即时解答,特殊可约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44345,12348(区法律援助中心)


2.代拟法律文书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二、承办机构

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五、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受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4.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5.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妹)代为申请。

六、服务流程

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初审→中心主任审批→符合条件的给予代书→办理援助手续→安排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或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办理→办结归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代书→书面告知不予代书的理由及其他解决途径→当事人向司法局申请审查→司法局作出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从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代书,决定给予代书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进行代书。简单法律文书也可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即时代拟。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44345,12348(区法律援助中心)

 


3.刑事辩护援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第十五 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二、承办机构

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4.属于申请地法律援助中心管辖。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受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4.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5.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妹)代为申请。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请。

六、服务流程

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初审→中心主任审批→符合条件的给予代书→办理援助手续→安排人员办理→办结归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代书→书面告知不予代书的理由及其他解决途径→当事人向司法局申请审查→司法局作出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从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时限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44345,12348(区法律援助中心)

 

4.刑事代理援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二、承办机构

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4.属于申请地法律援助中心管辖。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受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4.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5.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妹)代为申请。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请。

六、服务流程

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初审→中心主任审批→符合条件的给予代书→办理援助手续→安排人员办理→办结归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代书→书面告知不予代书的理由及其他解决途径→当事人向司法局申请审查→司法局作出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从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时限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44345,12348(区法律援助中心)

 

5.民事诉讼代理援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二、承办机构

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4.属于申请地法律援助中心管辖。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受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4.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5.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妹)代为申请。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请。

六、服务流程

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初审→中心主任审批→符合条件的给予代书→办理援助手续→安排人员办理→办结归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代书→书面告知不予代书的理由及其他解决途径→当事人向司法局申请审查→司法局作出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从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时限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44345,12348(区法律援助中心)

 

6.行政诉讼代理援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二、承办机构

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4.属于申请地法律援助中心管辖。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受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4.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5.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妹)代为申请。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请。

六、服务流程

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初审→中心主任审批→符合条件的给予代书→办理援助手续→安排人员办理→办结归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代书→书面告知不予代书的理由及其他解决途径→当事人向司法局申请审查→司法局作出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从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时限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44345,12348(区法律援助中心)

 

7.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二、承办机构

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4.属于申请地法律援助中心管辖。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受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4.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5.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妹)代为申请。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请。

六、服务流程

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初审→中心主任审批→符合条件的给予代书→办理援助手续→安排人员办理→办结归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代书→书面告知不予代书的理由及其他解决途径→当事人向司法局申请审查→司法局作出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从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时限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44345,12348(法律援助中心)

 

8.组织协调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发〔2016〕11号):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选聘优秀法律和党内法规人才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组织开展专题法治宣讲活动,充分发挥讲师团在普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承办机构

区司法局法宣办

三、服务对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书面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提出申请;线下到宿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申请;

2.受理:区司法局法宣办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协调安排:区司法局法宣办审核申请材料,协调有关单位,安排普法讲师团成员开展法治讲座;

4.通知:区司法局法宣办将安排的普法讲师团讲师相关信息发送给申请人;

5.申请人按规定的时间组织法治讲座。

七、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53990(区司法局法宣办)


9.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二、承办机构

区司法局法宣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根据工作计划,确定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内容;

2.协调组织社会组织或普法志愿者;

3.印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的通知;

4.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六、服务时限

根据活动计划确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53990(区司法局法宣办)  


10.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和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和联络协调工作,根据工作计划不定期组织重点对象到教育基地按工作流程集中观摩学法、接受警示教育。

二、承办机构

区司法局法宣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提出申请;线下到埇桥区司法局法制宣传科申请;

2.受理:区司法局法宣办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核实:区司法局法宣办审核申请材料,协调安排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和负责人;

4.通知:区司法局法宣办将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地址、负责人、观摩时间等相关信息发送给申请人;

5.申请人按规定的时间观摩学法,接受警示教育。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53990 (区司法局法宣办)

 


11.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2.《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区司法局法宣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五、申请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

2.书面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线上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提出申请;线下到区司法局法宣办申请;

2.受理:区司法局法宣办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核实:区司法局法宣办审核申请材料,与法院联系,由法院提供公开审理的案件的相关信息;

4.通知:区司法局法宣办将公开审理的案件的相关信息发送给申请人;

5.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持身份证或旁听证旁听庭审。

七、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53990(区司法局法宣办)

 


12.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区司法局法宣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确定“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内容;

2.与市人大、市委宣传部联合印发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3.协调组织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普法志愿者参加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根据活动计划确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53990(区司法局法宣办)


13.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二、承办机构

区司法局法宣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确定每年“法律六进”活动内容;

2.协调组织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普法志愿者参加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根据活动计划确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53990(区司法局法宣办)  


14.安置帮教政策咨询、协调指导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0〕5号、涉密)

2.《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司发〔2010〕13号、涉密)

二、承办机构

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刑满释放人员

四、申请条件

刑满释放5年以内和解除社区矫正3年以内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刑满释放人员身份证明;

2.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相关证明。

六、办事流程

1.申请:到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股申请;

2.受理:基层股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补充的,允许当场更正补充;

3.核实:基层股审核申请材料、确定答复内容;

4.核准:司法局分管领导核准;

5.答复通知书:基层股向申请人送达答复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

即时解答咨询,20日内完成协调指导工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33595(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股)   

 

 

 

 

 

 

 

 

 

 

 

 

 

 

 

 

15. 服刑人员亲属远程探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二、承办机构

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服刑人员亲属、监护人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与被探视人的关系证明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出示的身份证和与被探视人关系证明(户口本)。

六、办事流程

1.提出申请:到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股申请,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与被探视人关系证明,并如实填写《远程视频会见申请表》;

2.核实信息: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股核实身份后,填写期望探视日期、联系方式和探视原因并向监狱劳教所提出会见申请;

3.审核答复:监狱狱政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答复司法局,答复内容包括:是否予以会见、不予会见的原因、予以会见的日期和时间安排、探视须知和注意事项等。特殊情况应经监狱领导审批后答复。

4.通知反馈:司法局自收到答复2个工作日内负责通知申请人并答复监狱通知情况,司法局根据监狱答复内容安排视频会见时间,未被批准的,向申请人反馈原因;

5.视频会见:会见前,双方要检查设备情况,进行探视前的确认。会见交流时交流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监控中心实时进行监听监视。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033595(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