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及村建设管理所初审合格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审核上报
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所市批的《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确定范围,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七、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中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