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母亲常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1、婴儿母亲《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备注: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2、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填写《出生入户申请表》,由户办大厅前台民警或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