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的,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被部队作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军人退伍、复员
1、军人退伍、复员在参军入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入户地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2、军人退伍、复员异地安置恢复户口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入户地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4)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二、军人转业、退休
1、单独立户
(1)《居民身份证》;
(2)入户地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军转办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3)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公租房(廉租房)使用证明材料之一;
(4)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2、投靠直系亲属(仅限国有土地,投靠配偶的除外)
(1)《居民身份证》;
(2)入户地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军转办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3)直系亲属关系材料;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5)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3、挂靠集体户
(1)《居民身份证》;
(2)入户地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军转办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3)单位接收证明(挂靠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4)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材料;
(5)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4、被部队做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申请恢复户口
(1)《居民身份证》;
(2)原《居民户口簿》;
(3)部队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相关文件。
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由户办大厅前台民警或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