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之规定,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新生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材料
(一)婚生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且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齐全,要求随父或随母入户的,申报材料如下: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居民户口簿;
3、父母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二)婚生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但出生医学证明仅登记母子信息,要求随母落户,申报材料如下: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居民户口簿;
3、父母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三)婚生子女有出生医生证明,但出生医学证明仅登记母子信息要求随父落户申报材料如下: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亲居民户口簿;
3、父母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四)非婚生育的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要求随母入户,申报材料如下:
1、非婚生育说明;
2、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五)非婚生育的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要求随父入户,申报材料如下:
1、非婚生育说明;
2、出生医学证明;
2、父亲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5、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后办理。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申报材料如下:
1、非婚生育说明;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亲的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5、应当提供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6、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办理流程
监护人持申报材料到户办大厅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填写《新生儿出生入户申请表》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