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发文日期: 2021-02-20 16:32:09 生成日期: 2021-02-20 16: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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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刘圩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居民身份证三项制度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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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三项制度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刘圩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2-20 16:32 责任编辑:张群


(一)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挂失申报、丢失招领

1、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

1)〔证件申领〕非安徽省籍公民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

2)〔申领材料〕已办理带指纹居民身份证且现场核验通过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无法现场核验指纹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护照、驾驶证、社保卡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之一。

3)〔办理时限〕申办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审核不通过的除外),公安机关3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民身份证的制作发放。

4)〔不予受理情形〕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②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定身份的;

③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定身份的;

④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⑤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息记录人员的。

2、挂失申报、丢失招领

1)〔挂失申报〕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可以向有户籍业务的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挂失,公安机关应当核实公民身份信息后当场受理。

2)〔丢失招领〕公民捡拾到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可以及时上交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公安机关收到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应当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公民自愿领取丢失证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后发还。

(二)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201841日起,未满16周岁申领,年满16周岁申领,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申领,华侨回国定居申领,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等5种情形停征居民身份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