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办理程序、时限。
(一)户口登记
1、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2、出生登记: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应遵循出生婴儿随父或随母入户的原则,非婚生的婴儿,随父办理户口登记时,应有亲子(女)鉴定证明,随母办理户口登记时,如需出具亲子(女)鉴定证明的,当事人应予提供。
3、收养子女户口登记,公民个人收养的婴儿未办理出生登记的,由收养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户口迁移
1、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
2、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日期,登记的迁往地址与迁入地不一致的或者遗失的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或者重新申领。
3、坚持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原则,以理由正当为迁入条件,由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其中在我县投资、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凭《营业执照》、年度纳税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可在我县办理落户手续。
二、身份证办理程序、时限。
(一)公民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程序
公民应当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请,换领二代证有关手续。公民办理二代证需本人持户口簿到当地派出所进行人像采集,并交纳证件工本费,公民办理二代证时,需仔细核对证件项目是否准确,与本人信息是否一致,并签名确认,同时交回旧证,若居民丢失身份证要办理遗失手续;若户口簿已丢失,应先办理户口簿补发手续。
(二)公安机关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期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