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在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后,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
如果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持居民户口簿或本人居住证、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申报挂失,同时办理异地补领手续。
(二)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受理派出所应当核验公民的身份信息,核实无误,应当场受理。申请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条件允许,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
二、丢失招领:群众捡到他人丢失的身份证,应及时交到附近的公安户籍派出所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
(一)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均设立了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负责接收群众捡拾到的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对群众捡拾的居民身份证,经核实,丢证人确已补领新证的,应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补领新证手续的,公安机关尽可能联系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发还丢失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