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2.办理条件:
具有我县户籍或符合县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救助站等救助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县民政局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临时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下款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救助病种比照医疗救助规定病种,个人自费费用3万元以上不受病种限制),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段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5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10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2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30000元以上不超过40000元、40000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5倍、7倍、9倍和10倍救助。对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结合教育支出情况给予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救助。
4.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居住证;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由申请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5.办理流程:
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的全面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个人)且救助标准在4倍低保月保障标准以下(含4倍),由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审核确认,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个人)且救助标准在4倍低保月保障标准以上,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县民政局作为临时救助审核确认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反馈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打卡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通过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民政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办理地点:
刘圩镇民政所
7.联系方式:0557-7965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