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1人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且不超过40平方米,3人户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人口较多户,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且不超过18平方米。不搞单纯的装饰装修等与住房安全无关的面子工程。
按照《宿州市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指导方案》建造具备厨房、采光、通风等基本居住功能的安全住房,并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卫生居住条件,有效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