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2-05-22 10:19:02 生成日期: 2022-05-22 10:19:02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草庙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泗市监处罚〔2022〕523号
词: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泗市监处罚〔2022〕523号

文章来源:草庙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5-22 10:19 责任编辑:党政办

1.处罚对象 :*

2.案件名称 :有关包*经营粮食收购未能提供营业执照

3.违法主要事实 :

    2022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泗县草庙镇通海村簸姚庄一家经营粮食收购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未悬挂营业执照,经营者为包*,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

4. 处罚种类和内容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泗市监责改【2022】814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3日内到其辖区草庙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营业执照。时至2022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旧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无照经营,经报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2年4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

5.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草庙市场监督管理所

7. 处罚时间 

   2022年4月25日

8. 处罚决定书文号 

   泗市监处罚〔 2022〕523号

9.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罚款500元,上缴财政。

上述罚(没)款,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