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2-02-28 11:09:24 生成日期: 2022-02-28 11:09:24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草庙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泗市监处罚〔2022〕189号
词: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泗市监处罚〔2022〕189号

文章来源:草庙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2-28 11:09 责任编辑:党政办

1.处罚对象 :*乐

2.案件名称 :泗县福*超市售卖侵权白酒

3.违法主要事实 :

    2022年2月9日上午,我所执法人员对泗县草庙镇草庙村泗县草庙福*百货超市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品名为“牛栏山陈酿白酒”2件(12瓶/件),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x12,批号为02-AS104-71,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13日“牛栏山”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授权代理人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显示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为侵犯商标权利人“牛栏山”商标(第866912号)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涉嫌侵犯“牛栏山”商标注册专用权

4. 处罚种类和内容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场下达(泗)市监强措【2022357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扣押当事人店内待售的2件涉嫌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2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

5.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6.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草庙市场监督管理所

7. 处罚时间 

2022年2月16日

8. 处罚决定书文号 

泗市监处罚〔 2022〕189

9.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没收侵权牛栏山”白酒2件(12瓶/件)                                   

2.罚款2000元

上述罚(没)款,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