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2-04-28 11:19:12 生成日期: 2022-04-28 11:19:12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草庙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泗市监处罚〔2022〕484号
词: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泗市监处罚〔2022〕484号

文章来源:草庙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4-28 11:19 责任编辑:党政办

1.处罚对象 :*

2.案件名称 :泗县桂*奶茶从事食品销售登记检查结果记录表

3.违法主要事实 :

    2022年4月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泗县草庙镇草庙街的泗县桂*奶茶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从事食品销售,却未按规定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4. 处罚种类和内容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泗市监责改【2022 81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3日内给予改正,时至2022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进行整改。并经报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2年4月11日进行立案调查。

5. 处罚依据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第二款,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草庙市场监督管理所

7. 处罚时间 

2022年4月21日

8. 处罚决定书文号 

泗市监处罚〔 2022〕484

9.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警告。

2、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上述罚(没)款,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