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将S216泗县段(G343至五河界)改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范围和现状
为实施S216泗县段(G343至五河界)改建工程项目的需要,拟征收集体土地29.1473公顷,其中农用地18.9659公顷(含耕地14.6307公顷),建设用地10.1935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分别为:
草沟镇草沟村0.5898公顷,其中农用地0.5701公顷(含耕地0.5560公顷),建设用地0.0197公顷;
草沟镇大安村9.0341公顷,其中农用地8.384公顷(含耕地7.8390公顷),建设用地0.6501公顷;
草沟镇街南村8.1256公顷,其中农用地3.4561公顷(含耕地2.1929公顷),建设用地4.6695公顷;
草沟镇秦桥村3.1390公顷,其中农用地2.5963公顷(含耕地2.3038公顷),建设用地0.5427公顷;
草沟镇侍圩村0.1757公顷,其中农用地0.1757公顷(含耕地0.1605公顷),建设用地0.000公顷;
草沟镇瓦韩村2.7301公顷,其中农用地1.9180公顷(含耕地0.5957公顷),建设用地0.8121公顷;
草沟镇于韩村5.3530公顷,其中农用地1.8536公顷(含耕地0.9828公顷),建设用地3.4994公顷;
二、补偿标准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区片综合地价:草沟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为14040元/亩;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28760元/亩。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泗政〔2008〕17号)的规定,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五、其他
对本方案有异议或提出意见建议的,请最迟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反馈或提交书面意见.反馈渠道:电话:0557-7024325,邮箱:2453039407@qq.com,地址:泗县汴河大道110号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苗国防。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