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 督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学校和托幼 机构(以下统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强化学校食品安全 主体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体系
各级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健全食 品安全组织体系,按照《规定》要求,依法配备与用餐规模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形成校长(园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三级管理组织体系。
所有供餐的学校均应配备食品安全员,协助食品安全总监或 校长(园长)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用餐人数在 300 人以上 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在 500 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含校外 供餐的学校)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应当依法配备 食品安全总监,其中, 自办食堂的学校食品安全总监由学校分 管食品安全的副校长(副园长)担任,食品安全员应当由学校 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担任;学校食堂采用委托(承包) 经营或者校外供餐的学校应配备“双食品安全总监” 和“双食品安 全员”,分别由学校分管食品安全的副校长(副园长)、承包(委 托)方负责同志和学校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承包(委 托)方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 上述要求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其职责。
二、 压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
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严格落实《安徽省市场 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 制度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2〕832 号)和《安徽省市场局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的通知》(皖市监办函〔 2023 〕174 号)的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进一步明确校长(园长)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 品安全员守则》,依照《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学校主要 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按分工职责落实日管控、 周排查、月调度管理要求,并应做好相应记录存档备查(格式 样张见附件 1 、2 、3)。学校应当将校长(园长)、食品安全总 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 责》《食品安全员守则》 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宣传培训
各级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将《规定》的宣传培训列入年度 宣传培训工作重要内容。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专题辅导,全 面解读《规定》的新特点、新举措、新要求;要充分发挥新闻 媒体的作用,组织策划开展专题宣传,利用各主流媒体、网站、 新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解读《规定》, 同时要培育一批落实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示范学校食堂,发挥引领作用;要督促各 级各类学校和供餐企业定期组织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 知识培训,尤其是在每年春秋季开学前应加强组织集中培训考 核,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在任命前进行法律、法规、 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四、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考核力度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食品安全知识考核和监督检查有机结合,在对学校食堂监督检查时,随机抽查考核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安全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抽查考核结果当 场反馈学校负责人。对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经营要 求的,要督促学校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 要按照《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 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发挥以案警示的作用。对未按规定建立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 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学校食堂,依法依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