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7号令)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承办机构
注册局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四、申请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
五、申报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 窗口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材料符合要求的,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2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