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理户口登记事宜,应由本人(户主、监护人)或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持身份证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办理。本人(户主、监护人)、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派出所办理的,可由户内其他成员或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持双方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办理。
2、表中所提“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登记家庭成员相互法律关系明确的户口簿和历史户籍档案;公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村(社区)或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人事档案等经核实可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 3、在国外申领的法律证件(如:结婚证、出生证、死亡证、学历证书等),需经领事确认,并提供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中文领事确认的,无需提供翻译件)。
4、办理户口迁移时,申请人与落户地户主为非直系亲属的,需经户主同意。 5、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共同生活的抚养人一方或按双方协商一致情况迁移户口。
6、表中办理层级:D是指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办理;CD是指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7、集体土地上的户口迁移办理标准由各地市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 8、身份信息无法核实的,不纳入全程网办。
9、申办人应按本规定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并记录在案。
10、省内迁移无需提供《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