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登记户口-退伍、复员、转业军人恢复户口。
2、权利类型
行政确认
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4、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务中心)。
5、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6、受理时间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7、申请条件
无
8、禁止性要求
部队体检、复查期间退回的新兵、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军人,应当由本人凭部队出具的证明材料或相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9、申请材料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需在城镇家庭户落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落户的居民户口簿;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编码登记表;
4.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转业证或复员证等材料。
(二)回原籍恢复户口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或复员证等材料;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编码登记表。
(三)转业到安置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转业证等材料;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编码登记表;
4.安置单位的接收材料;
5.若在系统中无法查询原户籍信息或查询后存疑的,可要求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10、办理方式
服务窗口办理。
11、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2、办理结果
出具登记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薄》。
13、监督投诉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14、咨询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15、行政复议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16、行政诉讼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