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层政务公开 > 大路口镇人民政府 > 社会救助领域 > 临时救助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临时救助
发文日期: 2023-07-20 15:00:21 生成日期: 2023-07-20 15:00:21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大路口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大路口镇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词: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大路口镇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大路口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7-20 15:00 责任编辑:朱静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申请

 二、办理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救助站等救助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保障标准

1、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的3-6倍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下款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2、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救助病种比照医疗救助规定病种,个人自费费用3万元以上不受病种限制),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5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10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2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30000元以上不超过40000元、40000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城市月低保标准的3倍、5倍、7倍、9倍和10倍救助。

3、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城市月低保标准的3-6倍救助。

市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对救助标准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居民身份证;

3、临时救助申请书;

4、家庭(个人)遭遇困难情况声明;

5、家庭收入情况声明、财产状况声明;

6、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7、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由本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邮件、传真索取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申请时,需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入户核查

    申请人须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当天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查工作。申请临时救助家庭属于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的,重点核查突发事件状况及困难程度等;对其他申请临时救助家庭,要入户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突发事件情况、困难程度等。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且每次入户不得少于2人,核查结果应当有被核查家庭确认。

    3、审批

    (1)一般程序。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及时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县(区)级民政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临时救助对象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批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2)紧急程序。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以及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直接审批发放2至4倍救助金,但须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或可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手续。

 六、办理时间

 受理主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将结果公示2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受理主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

七、办理地点

 大路口镇民政所

 八、联系方式

0557-747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