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下达资金计划
省按因素法将中央提前下达和新增资金、省级安排资金安排到县。同时下达资金省级竞争指南。
2、县级制定项目申报指南
县级扶贫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资金计划和年度工作重点,拟定扶贫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3、乡镇申报项目
(1)、贫困农户向村支两委提出实施项目申请;
(2)、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配合村支两委(见备注2),结合村级帮扶计划和农户申请,共同选择纳入县级项目库的项目,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的申报单位和实施单位,填报《安徽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建议书》,向县级扶贫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4)、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项目由扶贫龙头企业提出申请。
4、县级扶贫部门初选项目
(1)、县扶贫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或实地勘察并对资金使用用途、投资概算等进行审核,结合当年工作重点,按照“轻重缓急”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出具立项评估意见;
(2)、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主要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拟立项项目,报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审定。
5、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项目
(1)、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项目;
(2)、要将会议纪要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载入档案。
6、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1)、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扶贫部门;
(2)、县级扶贫部门在收到实施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批复;
(3)、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组织专家评审。
7、县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后下达项目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录入电子政务平台(由乡镇实施的项目,乡镇扶贫工作站录入),县扶贫部门审核通过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未按要求录入信息的项目,不得批复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