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出生登记
发文日期: 2020-12-11 11:44:33 生成日期: 2020-12-11 11:44:33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墩集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出生登记户口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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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户口指南

文章来源:墩集镇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2-11 11:44

县公安局

出生登记户口指南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申报材料

(一)有出生医学证明随母入户

1、婴儿母亲《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二)有出生医学证明随父入户

1、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4、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三)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

1、婴儿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
2、亲子鉴定证明;
3、出生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日期的材料;
4、婴儿父(母)《结婚证》(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备注: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2、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填写《出生入户申请表》,由户办大厅前台民警或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