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迁移登记
发文日期: 2020-12-11 11:51:45 生成日期: 2020-12-11 11:51:4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墩集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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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办理指南

文章来源:墩集镇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2-11 11:51

 县公安局

              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办理指南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在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视为居住登记。

在近亲属家中居住的流动人口,自愿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或者符合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前款所称有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居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连续就读,是指在居住地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居住地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一)申报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培训机构、救助站出具的住宿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

2、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3、连续就读证明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培训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申领人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单位、个人应当对提交或者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需要对申领材料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