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迁移登记
发文日期: 2020-12-11 15:07:11 生成日期: 2020-12-11 15:07:11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墩集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申请出生日期更正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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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出生日期更正办理指南

文章来源:墩集镇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2-11 15:07

县公安局

申请出生日期更正办理指南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

公安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更正,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

组织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由所在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后,以公函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籍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干部本人应当执行组织决定,持组织出具的认定函连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书面更正申请,主动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与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公函信息一致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并对原有信息和更改情况进行备注,同时为申请人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缴销其原有证件。

 

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更正原因;

2、原始户籍资料: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底卡等 ;

3、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等证明、独生子女证、在校学生学籍登记表、毕业证书、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原始档案证明等。

办理程序

申请人或监护人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以上材料到派出所填写《户口登记主要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社村民警调查走访后出具变更户籍项目的综合调查报告(两名派出所民警签字),户籍民警审核汇总材料后签名,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区局审批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