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墩集镇人民政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墩集镇草莓园区环境整治和公共设施管护订立如下合同,双方自觉共同遵守
一、管护范围
1、墩集镇草莓园区环境整治和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和管护。
2、园区内沿路绿化管护。(不含户下大棚、杂草、草莓秸秆)
二、乙方职责
在墩集镇草莓园区和公共设施管理,应做到制度化、常态化,应达到如下标准和要求:
1、园区内不得有乱堆乱放现象,一旦发现,要及时清理干净。
2、维护好园区秩序,禁止私占道路。各种车辆有序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3、管理好园区内道路、路灯、标识标牌等基础设施,管护好花草树木。
三、其他事项
1、墩集镇草莓园区和公共设施管理费为8000元,经甲方考核达合格以上等次,拨付给乙方。
2、乙方因工作需要配备的管理车辆由乙方自行解决,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要做好车辆日常管理,如出现交通或人员伤亡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3、乙方因工作需要,需要配备管理人员时,乙方提出初步名单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工资及相关待遇由乙方解决,劳资关系与甲方无关。
4、乙方接受镇政府和县农环办、环委会的管理和监督考核,实行常态化管理,并积极做好迎接上级考核检査工作。每月甲方对乙方考核一次,考核实行百分制,90分以上为合格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等次。在考核时发现一处乱堆乱放(0.25平方)扣0.5分,发现一处乱停乱放扣0.5分,发现一处树木、栅栏、花草被破坏的扣0.5分(乙方没有发现破坏者),没0.1分扣乙方管理费20元。
5、经甲方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在省、市、县检査考核中为甲方争得荣誉,甲方奖励乙方500元;不扣发乙方考核失分的管理费用导致县或甲方处于后进位次的扣发乙方考核失分的管理费用外,再处罚乙方1000元连续两次导致甲方处于全县后三名的,甲方有权将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本合同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7、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农环办各执一份。
8、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壹年。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