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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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润家福生活超市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泗县润家福生活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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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茂龙 |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5日从泗县百货批发部以3.7元/瓶的价格购进属于保健食品的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8)第580号,500ml/瓶)24瓶,于当日以5元/瓶的价格与属于普通食品的“可口可乐”汽水饮料混放在其经营的超市货架上进行销售。被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8日在市场巡查中查获,我局责令当事人1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并当场交付(泗)市监当罚字〔2024〕30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 (泗)市监责改〔2024〕7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月2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1日限期内改正,仍将属于保健食品的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和属于普通食品的“可口可乐”汽水饮料混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混放销售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120元。 |
罚款,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自作出处罚决定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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