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泗市监处罚〔2025〕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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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大家乐生活广场销售侵犯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产品案 |
泗县大家乐生活广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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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朦 |
当事人于2025年2月24日从江苏泗洪小菜园商贸以4元/袋的价格购进天味晨龙口特产粉丝5袋,该粉丝产地虽然在山东烟台市龙口市,但其执行的产品标准为Q/LWG0001S,非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国家标准GB/T19048-2008,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该“天味晨龙口特产粉丝”的柜台外侧贴有“天味晨龙口粉丝”标签,引人误认为天味晨龙口特产粉丝是“龙口粉丝”,于2025年3月10日被消费者投诉。 至案发时,上述粉丝以5.50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2袋,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3元,其货值金额为2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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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主动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自作出处罚决定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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