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国土资告字〔2018〕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泗县2017年第7批次(增减挂钩)城镇、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地块所有权人、面积、地类
单位:公顷
乡(镇) |
村(社区) |
总面积 |
农用地面积 |
耕地面积 |
建设用地面积 |
未利用地面积 |
草庙镇 (开发区) |
通海村 |
1.4497 |
1.1094 |
1.0666 |
0.3403 |
0 |
于圩社区 |
3.3342 |
3.0806 |
2.7698 |
0.2536 |
0 |
|
墩集镇 |
石梁河村 |
0.5487 |
0.5487 |
0.5487 |
0 |
0 |
泗城镇 (开发区) |
北关社区 |
3.9128 |
3.8718 |
3.3999 |
0.0410 |
0 |
虹乡社区 |
5.3071 |
5.3071 |
4.8459 |
0 |
0 |
|
赵位村 (赵位社区) |
0.7982 |
0.7982 |
0.7982 |
0 |
0 |
|
长沟镇 |
长沟村 |
0.6992 |
0.6992 |
0.6773 |
0 |
0 |
汴河村 |
0.9508 |
0.9508 |
0.9508 |
0 |
0 |
|
草沟镇 |
于韩村 |
0.5400 |
0.5400 |
0.5394 |
0 |
0 |
瓦坊乡 |
瓦坊村 |
1.2321 |
1.2067 |
1.2067 |
0.0254 |
0 |
合计 |
18.7728 |
18.1125 |
16.8033 |
0.6603 |
0 |
二、拟征收地块位置
地块一
东至:通海村村民路。 西至:通海村耕地。
北至:343国道。 南至:通海村耕地。
地块二
东至:石梁河村耕地 西至:水渠。
北至:石梁河村村民路。 南至:石梁河村耕地 。
地块三
东至:于圩社区耕地。 西至:于圩社区耕地。
北至:于圩社区耕地。 南至:于圩社区耕地。
地块四
东至:于圩社区耕地。 西至:于圩社区耕地。
北至:于圩社区居民点。 南至:桃园路。
地块五
东至:雪枫幼儿园。 西至:北关社区居民点。
北至: 北二环路。 南至:北关社区居民点。
地块六
东至:虹乡社区耕地。 西至:虹乡社区耕地。
北至:虹乡社区耕地。 南至:虹乡社区耕地。
地块七
东至:虹乡社区耕地。 西至:虹乡社区耕地。
北至: 虹乡社区耕地。 南至:虹乡社区耕地。
地块八
东至:拖泥沟。 西至:赵位村耕地。
北至: 水塘。 南至:南柳路。
地块九
东至:汴河村耕地。 西至:汴河村耕地。
北至: 长沟村水泥路。 南至:汴河村耕地。
地块十
东至:瑞丰面粉厂。 西至:于韩村耕地。
北至: 水泥路。 南至:水渠。
地块十一
东至:瓦坊村耕地。 西至:瓦坊村居民点。
北至: 瓦坊村耕地。 南至:瓦坊村居民点。
三、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 2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费由征地所涉及乡镇政府负责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户,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送达泗县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与征收征用股。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泗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