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政策文件
发文日期: 2022-11-10 16:05:24 生成日期: 2022-11-10 16:05:24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草沟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规章】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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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草沟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11-10 16:05 责任编辑:曹依依

一、起草背景

在贫困县全部摘帽、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新形势下,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用途、支持对象、分配因素、政策目标等,急需顺应新形势、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要求,进行调整优化。

二、结构与内容

全章共有8条。第1-4条,主要是明确资金的主要用途、分配方法、支持重点和项目管理要求,紧紧围绕过渡期的特点和巩固衔接任务作出规定,与原办法相比有较大的调整;第5-8条,主要是明确资金下达、监管责任、落实要求、生效日期等具体要求,体现预算管理的统一规定,基本延续了原办法的相关内容。

三、办法条款

(一)调整资金名称。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名称调整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扶贫发展支出方向调整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

(二)拓展并细化资金用途。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既拓展明确新的用途,又给地方结合实际细化具体用途留出空间,正面清单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将防止返贫摆在突出位置,从产业、就业等方面对监测对象予以支持;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继续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兼顾扶贫搬迁和同步搬迁群众发展生产和就业增收需求。同时,支持对集中安置区“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按照外出务工和返乡在乡的不同特点,支持脱贫劳动力就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一年一次。对于返乡在乡的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继续通过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是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今年要达到50%以上,到2025年达到70%以上;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用于支持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

三是其他相关方面。国家主要考虑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涉及方方面面,为避免频繁修订资金管理办法,下一步,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其他相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负面清单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三)优化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综合考虑过渡期的主要任务和特点,按照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将因素和权重确定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四大类因素相对独立。

(四)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和增强基层自主权。明确衔接资金安排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优先支持巩固脱贫难度大、乡村振兴底子薄的地区发展,避免“撒胡椒面”。并要求各省分配资金时根据各县实际情况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

(五)发挥项目库的作用。各地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

(六)资金分配程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当年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最终的分配方案,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分配方案不再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或备案。

(七)其他方面。

一是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管理相结合,将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继续下放到县级,并赋予更大自主权。同时明确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和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二是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三是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平稳。

四是本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