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最低生活保障
发文日期: 2020-12-09 08:41:15 生成日期: 2020-12-09 08:41:1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丁湖镇人民政府 文  号: 非正式文件
名  称: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词: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文章来源:丁湖镇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2-09 08:41 责任编辑:王智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根据《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试行)》(宿民发〔201988号)执行。

(二)保障标准

2020年,泗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宿州市政府最新调标文件执行。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试行)》(宿民发〔201988号)规定执行。